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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實踐與探索
編輯:佚名   發布時間:2014-3-25 12:58:06 瀏覽次數:3955次

    人民法院執行權運行機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國法制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之一,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司法的尊嚴,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民群眾對于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信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各級法院建立快速反應機制。201210月,國務院出臺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將規范完善統一的民事、行政案件執行工作體制作為了我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本文以沈陽市法院成立執行指揮中心、構建執行快速反應機制的工作實踐為切入點,并進行梳理歸納,嘗試將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運行體制、管理機構和方式方法上升到制度層面,為執行體制創新,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有益的幫助。

  

  一、構建執行快速反應機制的現實意義及價值取向

  

  (一)構建執行快速反應機制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特別是通過最高法院、中政委聯合開展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各地法院在執行工作中不斷增強能動執行意識,堅持規范執行與解決執行難并重,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社會轉型時期各種敏感問題、歷史遺留問題、矛盾交織的復雜疑難問題齊聚法院,法院執行工作面臨著空前的壓力。與壓力和困難并存的是法院在執行管理、執行方法和執行運行機制建設等方面仍然存在諸多無法回避的問題:一是解決執行難的聯動協作機制落實不到位,不能形成合力,特別是信用機制和平臺不健全,客觀上存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等實際困難;二是一些案件案情復雜或地方、行業保護嚴重,執行難度大,有財產卻無法執行;三是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手段日趨多樣化,加之執行力量各自分散,缺乏統一管理和統一調配,難以集中力量對抗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以及逃避、抗拒執行現象;四是一些案件執行周期過長,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機制不完善,司法實踐中許多個案反復終結、恢復執行,有的長達數年之久仍無法完全執行到位,為整個社會所關注、所詬病;五是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還不能滿足日益發展的執行工作需要,“執行亂”、“不作為”現象時有發生,加之執行權監督制約缺失,執行方法、手段原始落后,造成當事人和法院的訴訟成本增加,執行信訪案件增多,法院公信力下降。

  

  為克服執行難這一困擾法院的頑疾,不僅要進一步提高執行人員的主觀能動意識,更要加強法院與社會相關管理部門的聯動,加強執行運行機制創新方面的研究和實踐,以期建立一種制度化的長效機制。具體來講,就是在內部管理上建立執行快速反應機制,依托高科技的信息化平臺,圍繞快速反應這個中心,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多方聯動和信息共享,從而調動法院內外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切實解決執行難。構建執行快速反應機制具有如下三方面重要意義:

  

  一是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立完善的重要推手。執行工作中面臨的困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會誠信體系的缺失,導致違法失信現象屢禁不止。為有效遏制這一現象,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錄征信情況、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的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履行情況是征信系統的重要內容,通過與構建執行工作快速反應機制相關聯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聯動威懾系統,詳細記錄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情況,從而把市場主體個體間權利義務上升到失信者對社會應承擔的責任,更能加大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道德成本、信用成本和經濟成本,從而逐步完善執行實施權的社會化運作體系的構建,有利于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一種良性的誠信風氣。以快速反應為抓手,推行執行工作社會聯動機制,可以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共同參與執行工作社會聯動機制建設。同時通過信息共享,推動聯動主體加強管理和創新,從而成為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新亮點,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互聯共贏,共建社會誠信體系。

  

  二是推動執行權力運行透明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徑。當前,涉法信訪問題中,執行案件所占比例較大;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員中,執行依然是高風險崗位。權利的壟斷及制衡機制的缺乏,加之公開透明程度不夠高,為公權力異化提供了土壤。通過執行快速反應機制和信息化執行平臺的建設,在進一步加強權力制衡的同時,充分利用快速反應機制中的實時監控、實時記錄方式,提供一種具有公信力的、公開程度高的方式方法介入,使執行實施權的整個運行流程一目了然,執行權力運行的透明化、規范化程度顯著增加,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潔,從而有效提升執行工作的司法公信力。

  

  三是提高執行能力,優化執行質效的重要舉措。執行工作是一種綜合性的活動,取決于多方面條件的共同作用。因此,執行能力是一種由多方面能力構成的綜合司法能力,具體說來,可以分解為如下五方面的能力:一是執行手段的運用與創新能力;二是執行財產的發現和處置能力;三是執行沖突的預防和化解能力;四是執行利益的平衡和協調能力;五是執行資源的配置與整合能力[1]。執行快速反應機制的創新實踐包含了對這五方面能力的整合與提升:信息化手段的運用有助于提升執行手段的運用能力;聯動威懾的執行大格局體制的構建有助于提升執行財產的發現和處置能力;執行工作社會聯動機制的構建有助于提升執行沖突的預防和化解能力;執行理念的更新與執行管理的加強有助于提升執行利益的平衡和協調能力;執行指揮中心的構建提升了執行資源的配置與整合能力。這五方面執行能力的綜合提升必將大幅度提高執行工作質效。

  

  (二)構建執行快速反應機制的價值取向

  

  1.效率優先,兼顧公正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這句古老的英國法諺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效率在執行工作中的重要意義。公正與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題。在某種意義上說,公正這一價值取向更多地體現在審判工作中,而作為落實裁判結果的司法程序,執行工作應當首先保障自身的效率價值,應當以****限度和最快速度保障和實現實體審判和其他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高效率的執行,不僅意味著盡快達成執行目的,更意味著執行目的以最優化的方式得以實現。為達成此目的,須遵循迅速及時執行、不間斷執行和執行經濟的原則,執行快速反應機制中執行指揮中心、聯動威懾平臺等具體機制的構建和運用,****限度地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集中體現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2.陽光公開執行,注重自身監督和社會監督并重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執行公開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是解決執行難、執行亂的重要途徑之一。早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執行公開,既是法院執行工作的職責,也是對社會公眾、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義務。執行快速反應機制建立的過程應當也必須是進一步構建執行公開平臺的過程。執行快速反應機制中執行指揮中心的建立,將搭建包括當事人查詢系統、執行聯動威懾系統等數據資源共享為主要內容的“陽光平臺”,其主要功能在于通過執行信息的全方位公開和有條件的數據共享,實現執行工作的透明化和互動化,在加強內部監督的同時,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對執行工作的外部監督。同時,引入社會公眾力量參與執行,形成全社會關注執行、協助執行的良好氛圍。

  

  3.公正高效執行,提高司法公信力

  

  執行工作作為落實裁判結果的司法程序,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終途徑,也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方面。執行快速反應機制的構建正是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第一,通過執行指揮中心信息平臺和執行快速反應機制的建立,依法將應當公開的執行事項全面、充分、及時公開,增強社會對執行過程和執行結果的信任感。第二,通過聯動威懾執行大格局的構建,在執行權社會化過程中更全面獲取執行線索、窮盡執行手段,增強社會對執行方式的信任感。第三,通過執行快速反應機制,進一步強化執行隊伍的能動意識,全面提升執行人員解決執行難的綜合能力,增強社會對執行主體的信任感。

  

  二、人民法院執行快速反應機制創新性實踐的制度設計及實證分析

  

  為準確掌握沈陽市法院執行快速反應機制創新性改革的實際運行效果,我們查閱了全市兩級法院,包括中院在內的共16家法院的執行案件­­39528宗(其中,市法院1230件,占總數的3.1%;基層法院38298件,占96.9%),通過對比執行指揮中心成立以來與2011年同期的相關數據,結合快速反應中心的制度設計,我們對執行快速反應機制創新性實踐的實際進行如下實證分析:

  

  (一)成立執行指揮中心,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權配置模式的制度性創新

  

  20125月,沈陽市兩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基本建成,中心采用3G技術,配備了先進的單兵終端設備和接處警系統。指揮中心主要肩負以下五方面工作職責:一是負責指揮、處置全市法院執行中的突發事件,迅速協調、調動執行力量;二是負責指揮、組織全市法院重大疑難執行案件的執行;三是及時受理有關被執行人行蹤和財產的舉報線索,迅速組織力量查找被執行人,查控、處置被執行財產;四是及時組織核實、查處、反饋涉執行投訴;五是指導基層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工作。執行指揮中心的建立,在保證精力充沛的同時,將就近就便的處置原則發揮到****化,充分整合了兩級法院現有的人力資源、財力資源和信息資源,實現了資源的最優化和最經濟配置,充分體現了執行管理從中樞到發散的雙向互動,實現了管理的集約化,為提高執行質效和社會效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建立執行工作快速反應機制,實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開展的機制性創新

  

  沈陽市法院以執行指揮中心的建設作為起點,積極建立執行工作快速反應機制。執行指揮工作按照快速反應的工作目標運行,在全國法院系統中唯一實現24小時值班制。接警員在接聽提供被執行人及被執行財產線索電話的同時,初步審核是否受理并做好接警記錄,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線索迅速向相關基層法院或執行部門下達指令。兩級法院全體執行干警必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隨時接受指令。在工作時間,執行人員須在接受指令的1小時內到達轄區現場,或在2小時內到達距轄區60公里范圍內的現場,并第一時間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非工作時間,執行人員根據案件情況盡快到達現場。指揮中心成立以來,加快了一些案件的執行進度,推動了一些案件特別是重大疑難和具有信訪隱患案件的有效化解。自執行指揮中心正式成立以來僅3個月,累計接聽各類舉報電話2132次,其中執行線索舉報369次;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共出警284次,根據有效舉報線索,共查處4處房產,查扣8輛車輛,凍結款項30筆,達成執行和解119件,推動案件實結133件,執行標的到位金額931萬。兩級法院3個月累計執結7054件,其中實際執結率為81.4%,同比上升13%。例如,試運行期間,調動兩級法院連續44夜不間斷作戰,成功執行法庫涉及“糧農”案,既安撫了當地糧農的情緒,又避免了巨額國家資產的流失;818日,兩級法院快速反應、聯動出警,將被執行人控制在婚禮現場,當場成功執結35000元撫養費,讓身體癱瘓,攜帶水果刀和遺書、準備與被執行人拼命的申請人發自內心地“感謝指揮中心救了我一條命!”,并向指揮中心敬獻錦旗。快速反應機制的構建,大大提高了執行工作的反應速度和工作效率,有力地推進了執行質效的提高,實現了執行效果的新突破。

  

  (三)構建聯動威懾的執行大格局機制,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權力運行的體制性創新

  

  市法院正在爭取逐步建立與公安、工商、房地產管理、金融、通訊、鐵路、機場、高檔酒店等行政管理和業務管理部門的聯網查詢機制,實現信息資源的對接,方便法院實時掌握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并對被執行財產進行在線控制。目前,市法院已經初步擬定了《沈陽市兩級法院執行與房地產土地管理部門司法協助實施辦法》、《沈陽市法院執行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司法協助實施辦法》、《沈陽市法院執行與公安機關司法協助實施辦法》,并完成了與相關部門的初步協商工作,有些聯動工作正處在試運行之中。聯動機制的建立,將使實現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全方位查控成為可能,為快速反應及主動執行創造了條件。同時,充分依托執行聯動機制,積極運用協助執行資源,暢通多元化解渠道,及時執結案件。通過采取懸賞舉報、公安機關“110聯動電話”、“網上布控”、限制高消費等輔助措施,縮小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空間,大大提高了執行資源的效用。鐵西區法院積極與本區公安機關溝通協作,借助公安機關指揮信息平臺,對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進行臨時布控,尋找被執行人的有效線索。該聯動方式自6月份實施以后,已經查找到10名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10件積案也已全部得以執結。全市兩級法院通過構建聯動威懾的執行大格局體制,實現了執行實施權的社會化運作,針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的相關信息立即采取措施,提高了執行的針對性,開辟了一條執行的“綠色通道”。

  

  (四)構建執行工作信息化平臺,實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公開運行的技術性創新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通過采用多媒體壓縮技術、流媒體傳輸技術、存儲技術、GPS定位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建設非視距遠程音視頻執行指揮系統,實現了遠程非視距無線音、視頻傳輸管理。一是建立了實時監控系統。通過該指揮系統,執行法官通過3G單兵終端設備將執行過程中現場采集到的語音、圖像等現場實況信息實時傳回執行指揮中心,實現了對案件的實時指揮、實時調度,初步建立了沈陽市中級法院執行、執法、指揮的信息化手段,實現了執行過程的公開和透明。二是建立了執行威懾系統。該系統將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與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數據庫系統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產管理、出入境管理、車輛管理等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鏈接形成信息共享平臺。執行威懾網絡的建立,一方面顛覆了傳統的財產查控方式,執行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控制被執行人財產,大大節省了執行資源,提高了執行效率;另一方面,發揮了各鏈接單位的職能作用,以限制或禁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融資、置產、出境、日常消費等活動,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提高了案件的執行效率。通過指揮中心平臺,當事人可以隨時和法院、辦案人取得聯系,可以隨時將掌握的執行線索提供給法院,而公開透明的信息渠道又為執行權的陽光運行提供了監督機制和平臺。信息化運作消除了以往執行過程不透明給當事人帶來的誤解,減少了當事人認為法院、辦案人“不作為”的怨言,有助于申請人和法院形成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合力,進而有利于案件的執結和息訪工作。沈陽晚報、沈陽日報等一些新聞單位對我院這一新舉措也給予高度關注和廣泛報道。這無疑使群眾對我院執行工作的認可度得到了提升,進一步增強了我院執行工作的的公信力和威懾力,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

  

  三、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快速反應機制建設的建議

  

  隨著執行指揮中心的正式運行,市法院致力于逐步拓展其中心職能,努力將其建成具有五方面功能的綜合平臺、即依托黨委有效解決執行難的中樞平臺、聯動執行的運行平臺、整合執行資源的指揮平臺、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的信息平臺和陽光執行的管理平臺。為促進執行快速反應機制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結合快速反應機制的運行實踐,特提出如下意見與建議:

  

  (一)繼續加強執行快速反應機制信息化的利用,確保執行快速反應機制的正常、高效運作

  

  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的快速反應機制,同時具備的管理職能應當得到充分發揮。一是加強執行績效考評的信息化水平。構建快速反應機制后,由于執行實施權分解和重構,出現多個執行人員承擔單個案件的階段性事務辦理,傳統的“從人到案”、以人均結案數為考核要素的簡單方式將被打破,對配套完善執行工作目標管理和執行案件績效考核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應根據分段運行改革重構執行績效考核體系,通過有效考評發揮應有的激勵和引導作用。二是加強流程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流程管理是規范運行的平臺。在案件大幅激增,執行權分權、分段、集約運行的情況下,更需要依托信息化網絡平臺,將分段運行的時、節、點在流程軟件中優化、固化,實行“網上辦案”,做到執行信息同步錄入、執行流程網上審批、執行節點智能控制。三是加強數據公開共享的信息化水平。針對執行情況實時監控,將執行啟動、執行查控、執行處置、結案管理等執行流程中可以公開的信息及時、全面公開,對卷宗目錄實時掃描,加強音頻視頻信息的管理和保存,以便查閱,防止“暗箱操作”,實現“陽光執行”。隨著聯動威懾體系的不斷完善,充分利用聯動信息平臺自動生成的信息資源,從點對點互接最終實現多部門網絡資源和信息的共享,從而改變目前傳統的靠人力手工操作的原始落后的執行方式。

  

  (二)全面健全立、審、執配合銜接機制,搭建整體提升執行工作質效的基礎平臺

  

  應當牢固樹立法院工作“一盤棋”的意識,立案、審判、執行等部門要積極溝通、協調、配合,在工作中注重相互銜接,把案件執行貫穿于審理活動的全過程,實現收案時考慮執行、審理時兼顧執行、判決生效后及時執行的良好關照和互動態勢。從完善機制入手,注重協調立案、審判、執行部門三者之間的關系,把執行工作要素分解到各個崗位,建立涵蓋案件流轉全過程的大執行工作格局。首先,在立案環節,一要落實訴訟風險和執行風險告知制度。二要加大對執行案件的立案審查力度。在受理執行案件時,促使原告增強執行風險意識,積極主動地收集被告的財產線索,為案件順利執行提供幫助。其次,在審理環節:一要正確實施財產保全,加強對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引導和釋明。二要充分運用先予執行措施。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急需處理的案件,立即裁定先行給付,使受害一方得到及時治療,防止矛盾激化,做到配合到位、處理及時。三要在送達有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或一審法律文書時,向當事人釋明申請執行的權利及法定期限,并做好筆錄。四要重視運用調解等結案方式化解矛盾,督促調解案件當事人自動履行調解協議,減少因不履行調解協議進入執行程序現象。五要對能夠即時清結的案件,提倡辦案人督促當事人即時清結,自動履行義務,減輕執行部門壓力。六要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中和判決前,審判庭要主動與執行部門溝通通報情況,以便審判人員做出正確判斷,并方便執行部門操作。再次,執行環節中,執行部門也要加強與立案、審判部門的溝通,建立與各業務庭定期或不定期的聯系機制,主動反映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審判環節問題,以便及時完善審判程序和判決主文,增強裁判在執行環節的可操作性。

  

  (三)在執行實施權分權模式多樣化的情況下保障權力的適度統一,保證執行快速反應機制的運行活力

  

  在全國統一推進的執行實施權分權改革中,對分權模式不宜做硬性要求,而應當適當靈活安排,這也是執行快速反應機制實現效率優先原則的具體體現。一些基層法院的人手、案件都較少,不宜強推分段集約模式,基層法院的執行案件有時需要執行人員多說幾句話、多走幾步路,對執行人員的責任心以及主觀能動性的要求更高。因此,基層法院的執行實施權分權模式總體上可以考慮集約分工模式[2]。中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執行標的大,當事人對程序正義的需求更高,中級法院的人力、物力資源相對充足,可以考慮采用分段集約模式。當然,執行實施權分權模式的選擇除了考慮法院級別因素外,還應當考慮法院所處的地區差異。一個法院也可選擇幾種模式并存,即在選擇一種模式為主的基礎上對某些案件或就某類情形采取另一種模式。特別是基層法院,可以選擇集約分工模式和小額財產的特殊執行實施模式并存。當然,執行實施權分權模式的多樣性并不否定一定程度和范圍的統一。相反,這種適度統一是規范執行行為和執行權優化配置常態化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執行快速反應機制建立的基礎。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區市高院應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執行實施分權模式的指導意見,提供若干成功范本及運行規則,指導各地區、各級別法院結合自身的特點選擇適合自身的分權模式。另外,可以通過執行指揮中心的建立和互相配合、協作,加強中高級法院對轄區法院的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管理,形成執行實施權的合力,抵御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對執行工作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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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童兆洪:《民事執行的發力思辨》,人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31-134頁。

  

  [2]執行文書的送達、事實扣押、搜查、將有關人員逐出不動產、在金錢給付執行中的提取、扣劃、委托評估、拍賣、變賣、案款發放等簡單的執行實施權,具有同質性,可由專人負責,進行集約化處理。簽發令裝、決定罰款、變更被執行人等復雜的執行實施全由執行組的負責人行使,并對整個執行案件負責。

  

  作者:市法院重點課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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