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我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上午10時在遼寧省公共資源拍賣網(http://www.lngp.org.cn)對彰武縣民政局社會福利中心和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的三年經營權進行拍賣;起拍價:14萬元/年。
展示時間:2020年09月24日-30日
展示地點:標的物所在地
報名手續:競買人在(http://www.lngp.org.cn)按要求注冊;并交納保證金辦理。
競買人主體資格要求: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和具有較強的養老服務經驗的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
2、參與競標的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在拍賣前,參與競標方,按相關要求繳納抵押金。
3、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4、最近3 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標的基本情況:位于彰武鎮園林街5號的彰武縣社會福利中心建筑面積2553平方米、彰武縣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建筑面積2021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總面積8423.4平方米。經營方式是公建民營,保持房屋作為養老服務用途,其他見附件。
報名時間:2020年10月09日下午15時前辦理完畢競買手續。
另:每周三為車輛拍賣日,拍賣車輛以現場展示為準,此條長期有效。
聯系電話:13224189555 2515678
地址:阜新市新邱區新邱大街394-5 門
附件1
彰武縣民政局社會福利中心、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公建民營實施方案
為促進公辦養老機構改革,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業,加快推進我縣養老服務社會化、市場化,擬對彰武縣社會福利中心、彰武縣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實施公建民營,委托給社會力量組織運營,打造成全縣一流的集養老、康復、醫療于一體的養老服務機構。經縣民政局黨組研究,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況及運營現狀
二、公建民營的政策依據
2016 年以來,國務院、省市政府及民政部和省民政廳市民政局等部門先后出臺關于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文件,對養老院公建民營提供了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 號)中要求,“加快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轉制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政府投資建設和購置的養老設施等均可實施公建民營。”民政部、財政部等13 部委《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 號)中要求,“創新服務設施供給方式。鼓勵各地采取公建民營等方式,將產權歸政府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委托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省民政廳、發改委、財政廳等4 部門印發的《遼寧省養老設施公建民營指導意見(試行)》(遼民發[2017]75 號)對規范養老設施公建民營工作,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社會化、市場化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要求優先選擇具備養老服務管理經驗、具有專業服務團隊和醫療服務資源、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運營方。
上述文件明確提出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有利于轉變政府對養老機構原來的管理體制和投入機制,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補充政府資源的短缺,在提高養老機構專業化服務水平、讓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有良好提升的同時,又能替政府承擔社會責任,凸顯養老院的公益性、福利性和非盈利性,更好的為養老事業服務。
三、運營方主體資格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和具有較強的養老服務經驗的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
2、參與競標的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在拍賣前,參與競標方,按相關要求繳納抵押金。
3、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4、最近3 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四、運營方遴選方式
縣民政局通過委托第三方公開競價拍賣方式確定公建民營養老設施的運營方,確保公開、透明并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五、公建民營設施的運營管理
(一)合同約束。養老設施的運營方遴選確定后,縣民政局和運營方應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設施服務定位及作為公有設施保障基本、兜底線的職責,明晰國有資產、社會資本的歸屬和管理,明確運營方應承擔的職責和合同期內應達到的目標,明確服務監管主體、方式及要求,明確退出機制等。
1、縣民政局、運營方的權利義務。
縣民政局為監管方,履行監管職責,配合做好合同審查、運營監督等工作。運營方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經濟、安全、法律等責任。
2、明確委托項目的產權性質、經營范圍、服務內容等。
產權性質為國有資產,經營范圍應當且只能規定為開展養老及醫療服務,服務內容應當規定為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護、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醫療保健等服務。運營方不得對擬租賃房屋的建筑結構及格局進行任何改變。
3、價格監測。
運營方接收政府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執行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按照保障對象分類收費原則,由民政局與運營方協議確定。接收其他社會老年人根據機構登記性質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4、合同期限及租金、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
(1)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額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管理的通知》(彰委辦發【2008】18號),確定合同期限為3年。(2)根據合同約定的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及經營范圍,對承租彰武縣社會福利中心,彰武縣農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繳納租金的標準,經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法律程序評估確定為每年不低于14萬元。運營方需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縣民政局指定帳戶繳納三年租金。(3)保證金由運營方以押金形式在簽訂合同之日15個工作日內向民政局指定帳戶一次性繳納,原則確定為總計20萬元,保證金主要用于運營方造成的設施設備異常損壞的賠償、運營方異常退出的風險化解及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追償等。合同期內,對設施設備的異常損壞,縣民政局有權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額;對運營方異常退出及不履行合同行為,保證金全額扣繳,不予退還。合同期滿后,未出現上述異常情況將予以全額退還,不計息。
5、政府供養或補貼對象的保障。
縣民政局所屬兩所養老機構實行公建民營后,應當繼續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根據政府保障對象變動情況預留一定數量的政府保障床位,確保需托管人員及時入院,保證將當地財政撥付的供養經費、補貼經費落實到這些對象中,實行專賬管理,不得挪用。要注重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平衡,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優質、完善、安全的服務。
6、明確風險責任分擔機制、監督機制、爭端解決機制。
合同一經簽訂后,運營方不得以縣民政局名義開展任何活動。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和經濟、安全、法律責任由運營方獨立承擔。
公建民營縣社會福利中心和縣農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的全部人員開支及運行、維護費用由運營方獨立承擔,全部醫療設備設施和醫護人員均由運營方提供和聘用,政府不再進行投入。運營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獨立承擔安全和民事責任。
為維護彰武縣社會福利中心現有入住人員和職工的穩定,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不安排價格調整,職工2個月內不許裁員和降低工資標準。
(二)資產管理。縣社會福利中心和縣農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實行公建民營,應當做到產權清晰,保持土地、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性質。在項目委托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兩所養老機構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對機構的全部資產進行清產核資、造冊登記。運營方在合同期內負責日常耗損性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修繕,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等,防止資產流失。
(三)機構性質選擇。運營方可按合同約定,選擇登記為企業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具體登記性質的選擇,應考慮當地基本保障床位是否已滿足需要等具體情況。
(四)監管主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縣民政局為監管主休,其他有關部門協助的方式。
(五)日常管理。
1、運營方應當及時向縣民政局報告重大情況,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入住老人傷殘、意外傷亡等可能影響養老設施運營,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
2、嚴格執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等法規政策規定,每年定期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
五、租金的使用
本著養老設施服務養老的原則,養老服務設施國有民營后產生的租金返還民政部門,用于托管中心、社會福利中心、敬老院等養老設施的建設、維護、維修、改造、歸還工程尾款、從事養老服務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特殊情況下的虧損補助等。
六、公建民營評估與終止
(一)項目運營過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違約事件導致項目提前終止時,縣民政局應指導、督促業務部門及時做好設施交接工作,保障機構正常運營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滿,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時間、移交內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項目移交工作,由縣民政局組織有關部門對其資產進行平估、審計。
(二)縣民政局應當加強對運營方的監督管理,通過委托等方式建立第三方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運營管理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運營期間發生責任事故、管理服務、安全管理等問題,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三)縣民政局要制定運營方異常退出時的風險防控應急預案,確保妥善安置入住對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啟動對運營方追責的法律程序。
七、公建民營政策保障
(一)政府要保障基本設施需要。新建養老設施應有較完整的基本設施,保證老年人的基本服務所需,以減輕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負擔。
(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按規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關民辦養老機構稅費減免、運營補貼、政府購買服務、投融資、人才隊伍保障等政策。
(三)公建民營養老設施在委托運營期間,由社會力量出資擴建、興建的新增床位,必須在不改變原有設施功能結構、不縮減原有養老床位平均面積、產權明晰的基礎上進行。
(四)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收住托管人員的,縣財政應當將經費轉入機構,用于支付這些對象的生活、照護服務等所需費用。
彰武縣民政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2
合同書
甲方(出租方):彰武縣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彰武縣彰武鎮園林街3號
聯系電話:0418----6949154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彰武縣社會福利中心和彰武縣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
甲方將自有產權,位于彰武鎮園林街5號的彰武縣社會福利中心建筑面積2553平方米、彰武縣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建筑面積2021平方米的二棟樓房及現有設施設備整體出租給乙方使用。經營方式是公建民營,樓房設施設備整體出租。
第二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授權乙方經營3 年。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后10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經甲乙雙方按合同確定日期資產評估登記完畢,合同簽字蓋章生效后乙方接手即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及時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施設備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評估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三)乙方繼續承租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續約。
(四)評估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租金
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租金每年 萬元。一次性交3年租金 萬元,風險保障金20萬元,共計 萬元,合同簽定后5日內乙方租金及風險保障金匯入民政局指定帳戶,乙方租金進入民政局指定帳戶后合同正式生效。
風險保障金在乙方承包期滿后甲方一次性返還給乙方,不計息。
第四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租賃期內,乙方應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裝修改造不得破壞房屋原有結構,造成房屋安全隱患。否則,追究乙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五條 轉租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他人使用。
第六條 各項費用的繳納
(一)水、電、取暖等費用,在合同期內乙方負責自行繳納。
(二)乙方在房屋租賃期間自行申請安裝使用的及原有的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由乙方負責交納。
(三)在合同期內產生的各種稅費由乙方負責按國家有關政策自行繳納。
(四)本次租賃采取網上公示,競價拍賣方式進行,交20萬元押金進入投標程序,不中標退還押金。
第七條 續租
(一)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及時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施設備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評估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二)甲方若要求在租賃期滿后停止租賃,應當在租賃期滿前60日書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同意續租的,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申請,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后,協商一致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三)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租賃權。
第八條 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解除本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四)在乙方承租期限屆滿之前,甲乙雙方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五)甲乙雙方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60天期限內仍未履行;
(六)甲乙雙方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七)乙方的經營活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九條 評估
甲方只對外出租二棟樓房及內部附屬設施設備,對資產進行第三方評估,并對資產登記造冊。合同解除的評估費用從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第十條 設施設備投入
乙方投入資金對院內進行美化、綠化、硬化及內部部分裝備采購及設施的改造后報民政局備案并記入固定資產。采購和改造必須保證質量和安全,有合格證件和相關手續,并報民政局批準。
第十一條 運營管理
(一)合同簽定后,乙方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養老機構法人登記,甲方協助辦理。
(二)乙方新成立的養老服務機構做為承租方和法人主體應獨立承擔應有的安全義務和相關責任,并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乙方應當及時向縣民政局報告重大情況,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入住老人傷殘、意外傷亡等可能影響養老設施運營,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
(四)嚴格執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等法規政策規定,每年定期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用途
乙方租用彰武縣農村困難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和彰武縣社會福利中心只能用于養老服務及醫養結合事業,不得變更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管理方式
乙方按照相關法規政策以民辦養老機構形式接受甲方進行監管,并享受國家相關補助政策。
第十四條 免責條件
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造成甲乙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期間,若一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需立即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方式
(一)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二)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乙方在經營過程中與職工及養員之間發生糾紛,經法律部門裁決后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拒不承擔的,甲方有權使用風險保障金進行支付。同時乙方要按甲方的要求及時將風險保障金補充到20萬元。
第十六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民政局對本合同內容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十七條 附加條款
(一)為確保彰武縣社會福利中心和托管中心現有入住人員的穩定和有效銜接,將事先由甲方與入住人員及監護人進行有效溝通,并一次性解除入住合同,辦理退出手續。本著自愿的原則,有入住要求的可從新與乙方簽定新入住合同。
(二)對現有工作人員一次性解約,乙方一次性接收,根據工作需要和人員素質2個月后自行決定,以擇優錄用的原則錄用為乙方服務人員。
(三)乙方確保在合同簽定后,2個月內不安排價格調整。
(四)農村低保人員需要托管時,按國家有關政策每人每月支付不低于600元費用,乙方給予接收,托管人員控制在10人以內。
第十八條 押金退還
合同簽定后,風險抵押金在乙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租賃全額退還乙方,不計息。
第十九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違約和違約金
若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任何一方在沒有協調同意的情況下不執行本合同任何一個條款就視為違約,違約方負責賠償另一方違約金2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雙方各執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