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互聯網 2010-05-11 14:49:22
“當事人”一詞系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的統稱。
“拍賣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在本規則中,拍賣人即為本公司。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競買人”、“買受人”有時亦統稱買家。
“拍賣標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應計費用”指本公司對保險、圖錄刊登、包裝運輸、文物火漆、鑒定估價等酌情向委托人和買受人雙方收取的相應費用。
“成交價”又稱“落槌價”,指拍賣會上拍賣師落槌決定拍賣標的售予某一買受人的價格。
“參考價”又稱“估價”,指本公司印制的拍賣圖錄上對每件拍賣標的的明示價格。該價格由本公司決定,不屬最后確定之售價。
“拍賣底價”又稱“保留價”,指本公司與委托人對其委托的拍賣標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書上標明的最低出售價格。
“拍定物”指已拍賣成交的拍賣標的。
“傭金”又稱“代理費”,指本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拍賣收益”指本公司在拍賣成交后支付給委托人的出售拍賣標的的款項凈額,即由拍賣標的成交價扣除傭金及委托人應付的應計費用后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