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習近平主席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作出修改。其中拍賣法的修改內容如下: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準。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該條款的原表述為:“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將第十二條中的“設立拍賣企業”修改為“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3、將第六十條中的“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修改為“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
4、刪去第六十八條。原為:“本法施行前設立的拍賣企業,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收繳營業執照。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